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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杭州河南商会。英文译名为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原籍地为河南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为促进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1.服务会员,创建品牌商会;整合资源,夯实创业基础;回报社会,传承中原文明。

2.团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加强会员之间以及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经营优势,促进信息、商品、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的多层面交流合作。

3.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为杭州和河南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 619 号美都广场B座3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联络在杭州的河南籍企业家、经营家,积极引导和组

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项目合作,积极引导会员参加

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

会员素质,引导会员文明经商、科学发展,维护企业信誉。

(四)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

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邦后富,走共同富

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财务、融资、法律、咨询

等服务。

(七)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

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为杭州与河南各地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是单位会员。

(一)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河南籍人士

的各类企业、优秀个体组织、企业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

业,以及在杭登记注册各类办事处、分公司的河南企事业单位。

(三)与杭州河南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

长、荣誉秘书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由河南籍人士在杭州创办的经济、服务组织。

(三)控股股东为河南籍人士的经济、服务组织。

(四)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河南企业在杭州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

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半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七)决定各项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察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会员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 2/3 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年龄均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会长届满卸任后,为商会荣誉会长。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也可授权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

其他重大活动。

(四)根据本商会实际,执行会长原则上由各在浙、杭豫籍地级商会会长担任,主持商会法人领导班子工作,履行会长授权职责。

(五)商会实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不坐班, 但要出主意,想办法与秘书长一起做好商会主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会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商会正规化建设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商会重大决策程序的执行及各项工作的执行和完成

情况。

(三)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及各项财务的支出情况。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秘书长,由高级顾问、顾问组成设立顾问委员会。荣誉职务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并由理事会负责对荣誉职务进行年度评估和组织适时更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

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盈利组织投入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得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